中國經濟網訊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成為了稀缺資源。但是,現有法律中土地收益的分配規則並不明晰。在實際操作中,土地收益分配由被拆遷方的舊城居民和拆遷方的開發建設單位雙方博弈決定。為了提高在收益中的分配份額,雙方衝突愈演愈烈,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一方不惜訴諸暴力,一方不惜以健康、生命為代價對抗。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雙方博弈的結果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目前有關部門制訂的對拆遷方式的限制與規範可以緩解雙方的對抗,但無法從根本上化解拆遷困境。化解拆遷困境的出路需要在土地收益分配上進行機制創新。即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應該照顧到土地所有者、目前使用者和以後使用者各方的利益,使各方的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和勞動投入等在收益分配中都能得到主張。
土地收益分享是指用證券化的方式將被拆遷人與標的物的關係,由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變為有價證券的持有。有價證券可以在市場上變現或在未來得到分紅。具體做法可以是將所拆遷的房屋經評估後的總值或一部分折算成股份參與拆遷項目的開發和建設,則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都成為項目股東,從利益對立面變成了利益共同體,可以減少由拆遷矛盾引起的社會糾紛。
筆者認為,土地收益分享如果能被社會和學術界確認,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實踐意義:
一是減輕舊城改造的資金壓力。在我國城市改造過程中,存在拆遷安置難、資金籌措難、規劃實施難等問題。經過大規模城市建設後,市中心留下的舊城改造項目往往是難啃的骨頭,由於建築密度大和人口密度大等原因,近年來在舊城改造項目中用於拆遷安置的成本普遍佔到總投資的50%以上。拆遷安置費用高企造成舊城改造項目現金流緊張,給開發建設單位很大的資金壓力,再加上規劃限高的影響,建築容積率難以提升,就會造成很多項目遲遲難以開工。如果在拆遷補償時承認原有業主對於土地升值的收益權,使用有價證券進行補償,就可以減少舊城改造項目現金流的支出,原有業主也能夠分享重新規劃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是滿足了原有業主對未來房價的上漲預期。被拆遷人對拆遷產生抗拒心理的緣由雖然多種多樣,但基本的原因是對未來房價會上漲存在心理預期。就像在牛市中人們更願意持有股票而不願意變現,因為它對市場抱有預期。而現有的拆遷方法中對業主進行的貨幣補償主要是基於當前的市場價格,無法照顧到預期收益。而由於不同區域的房屋市場行情和預期收益差別很大,基於房屋置換的補償方法也很難實際執行。事實上,對未來收益的補償涉及到未來收益的支票貼現率,而支票貼現率難以計算。比確定支票貼現率更可行的方法,是將業主的預期保留在未來兌現。使用股票、債券和收益券等都是能夠滿足其未來預期的補償方法。
三是減少了因為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和對立,本質上是對土地收益分配的爭執。在解決這類矛盾時,除了在法律角度上理清各方關係,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外,也需要實踐上的一些機制創新。使用證券化的方式將收益分配延期執行,並將證券流通,從而使市場的力量對拆遷的房地產價值進行評價。將收益分配交由市場進行,政府在拆遷中就可以真正扮演監督、審核和指導作用。